看北京:红牛之争围绕“50年协议”较量,中国红牛谴责天丝混淆视听
备受关注的中国红牛商标、股权及相关权益之争自2016年以来日益激烈,最近该纠纷又迎新裁定,山东某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诉前禁令的裁定差点使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简称泰国天丝)2019年陆续上市的两种红牛面临全线下架。双方由此开始新的口水战。
11月18日,泰国天丝发布了一则《天丝集团声明:强烈谴责严彬方利用合资公司发布不实声明混淆视听并从事不法经营》的声明,声称谴责中国红牛,“50年经营权”系子虚乌有。20日,中国红牛委托律师全面反击泰国天丝,并称目前律师已取证完毕并将代表华彬集团董事长严彬及中国红牛向泰国天丝及相关人士提起侵犯名誉权诉讼,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针锋相对,“天丝红牛”曾被多地下架
从中国红牛律师声明获悉,在中国红牛依法要求全国各地协助执行裁定书之后,枣庄中院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认定“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已申请广东、云南、新疆等多省市场监管部门协助执行该裁定并责令辖区内商家立即下架案涉产品。
中国红牛律师称,鉴于此,行为保全民事裁定据以作出的“情况紧急”状态已消除,继续采取禁止申请人生产销售的行为保全措施已失去紧迫性和必要性”,由此解除了10月29日作出的行为禁令。
这份裁定书显示,红牛公司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裁定被申请人泰国天丝及销售商立即停止并且不得继续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包括自行生产、销售或许可其他第三方生产、销售)“红牛安奈吉饮料”、“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及/或其他红牛饮料产品。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红牛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裁定。
泰国天丝声明认为,“合资公司的合资合同、公司章程以及由相关审批及登记机关签发的一切有效批复、证照,包括批准设立合资企业的批复、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均明确显示合资公司的经营期限是20 年,且已于2018年9月29日到期而股东未予延期。”
华彬集团相关人士表示,目前没有任何机构认定红牛维他命应当清算、注销,不能继续经营,泰国天丝相关主体对中国红牛提起的清算申请已被法院终审裁定不予受理,红牛维他命在法律上依然享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有权继续生产经营。而且除泰国天丝外其他三方,包括两家当初的国有企业已经书面确认“50年协议”这份协议的真实性。
泰国天丝在18日声明中称,中国红牛相关负责人补充到,中国红牛公司及其他三方1995年签署的四方《协议书》显示,大家一致同意只有申请人有权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红牛饮料;双方在未得到其他两家公司书面同意或许可之前,均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或承包给其它公司生产或销售红牛饮料同类产品,合同有效期五十年。
法院最终裁定泰国天丝及销售商立即停止并且不得继续“天丝红牛”,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接近红牛的消息人士称,广东、广西、山东、云南、新疆等多地天丝红牛产品已经开始下架。
双方将围绕“50年协议”较量
从合作到创业,从繁荣到纷争,中国红牛公司在漫长的25年中国饮料商业史中创造了奇迹,也因为合作伙伴“反目成仇”,由合作转为竞争和对抗。
中国红牛商标之争只是表象,背后合资合同、股权结构、分红管理、授权许可、竞争禁止、经营期限乃至商业伦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案涉红牛商标权属的确定无疑有助于更好的厘清相关主题之间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查明这起跨国世纪大案,但双方最终的较量仍将聚焦在1995年最初华彬集团董事长严彬代表中国红牛公司与其他三方签订的“协议书”。
2018年4月2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办的中国功能饮料创新发展大会上,华彬集团董事长严彬向媒体公布,当年华彬集团在将红牛饮料引入中国时,国家相关部门都留有白纸黑字,有存档,授权期是50年,并非20年,并指“有些人想摘桃子”。2018年10月16日,严彬再次委托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发表声明称,严彬本人与中国红牛将依据1995年11月10日签订的“五十年协议”,及1995年12月21日合资合同第七章第十九条“合资公司的产品的商标是合资公司资产的一部分”的合同规定,通过法律程序捍卫企业声誉和企业权益。
自此,一向默不作声,不断以退让形象示人的华彬集团和中国红牛公司对泰国天丝长达约三年步步紧逼之势开始全面反击。
3种“红牛”混卖难保障消费者权益
3种“红牛”不仅名称和外包装相似,价格相差不大,内容物却相差很大。从外包装来看,天丝红牛的2种“红牛”(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实则进口和国产两种不同成分的产品)均采用与红牛公司一样的金色罐装,主要是外包装底部一排小字的差别。在价格方面也相差不大,24罐价格均为130元左右,零售6元左右。3种饮料口味相似,不少经营者直呼“傻傻分不清楚”,消费者直呼“上当”。
3种红牛成分却相差甚大,放在一起混卖,消费者选择权和知情权涉嫌被侵犯。在有关专家看来,商业竞争不能置消费者权益于不顾,更不能将普通食品放在功能饮料区,置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于不顾。天丝红牛风味饮料是普通饮料,相较中国红牛公司的产品,没有赖氨酸,维生素含量也差不少;红牛安奈吉借道广州曜能量公司“蓝帽子”保健食品证书,是保健食品,但添加了西洋参成分,与消费者熟悉的红牛口味不一致。
红牛小金罐家喻户晓,普通消费者购买之前一般都不太了解3个红牛混卖现象,极容易拿错,有的消费者买了之后还以为是“假红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对于“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执法部门可以“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3种红牛混卖不仅给消费者造成困扰,也给红牛经营者带来负面影响。多地市场监管部门对和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在货架混卖的“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进行了责令改正或下架等执法。
一位网络大V认为,泰国天丝进入中国市场,用同样包装销售不同口味的商品,意图靠混乱视听,获得商业利益,绑定国内某些权威部门站台,获得假性信誉……若任其在中国市场如此逍遥下去,最后的结果必然是劣币驱逐良币。
多位业内人士指出,双方“互掐”最终将两败俱伤,还成全了其他功能饮料品牌的崛起,中国红牛将丧失在中国功能饮料市场的良好发展先机。而且,在大消费市场求新求异时代,特别是年轻消费者如果疲倦了商家无休止的战争,无论谁成为最后的赢家,红牛品牌昔日牢牢占据的市场或将不复存在。
附:中国红牛律师声明
对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泰国天丝”)2020年11月18日发布的严重违法失实的《天丝声明》,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中国红牛”)特授权上海段和段(北京)律师事务所陈若剑管理合伙人、庞文爱资深律师,发表本律师声明。
《天丝声明》违背客观事实及协议约定,恶意歪曲人民法院裁定书内容,否定和攻击人民法院裁定书的法律效力,捏造严彬先生“通过有意欺骗的方式误导……法院作出错误裁定”、“恶意投诉……,误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错误执法”、“向社会公众散布谎言、故意曲解法院裁定”的虚假事实,在其对中国红牛公司发布的11月16日《声明》的回复声明中,违背基本的商业道德底线,无端对严彬先生进行恶意诽谤和人身攻击,并散布于公共网络,传播范围广泛,影响极为恶劣,严重损害严彬先生名誉权及中国红牛合法权益,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对此,本律师已取证完毕并将代表严彬先生及中国红牛向泰国天丝及相关人士提起侵犯名誉权诉讼,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中国红牛将继续在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地法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追究泰国天丝在中国违法生产、销售非法红牛饮料产品的法律责任。
1. 中国红牛权利之合法依据
中国红牛依据1995年11月10日泰国天丝与中国红牛及股东签署的《协议书》、《合资合同》享有在中国合法使用红牛商标并独家生产、销售红牛饮料产品的合法权利。《协议书》第一条规定:“只有丙方(即中国红牛)有权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红牛饮料”,“丁方(即泰国天丝)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或承包给其他公司生产或销售红牛饮料同类产品”,第七条规定:“本协议有效期五十年,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合资合同》第十九条约定:“合资公司(即中国红牛)的产品的商标是合资公司资产的一部分”。据此,泰国天丝在2045年11月10日之前不得在中国生产、销售红牛饮料及同类饮料产品。
中国红牛上述权利之规定明确且具有法律保障。自泰国天丝2016年提起十多件诉讼至今,未有任何中国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任何生效裁决,否定中国红牛的上述合同及法律权利。中国红牛将继续依法行使上述合法权利,为中国广大消费者提供合法且25年“一以贯之”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并将依法打击并查禁泰国天丝在中国违法生产和销售的非法红牛饮料产品。
2. 泰国天丝之违法违约行为
2014年(在《协议书》50年合作期限仍剩余长达31年之际),泰国天丝违反《协议书》和《合资合同》的规定,突然停止供应香精、香料,并发函要求中国红牛停止使用其合法拥有且使用了长达20年的红牛商标,随即发起了十多件违法诉讼,非法致函北京工商部门,阻扰中国红牛依法延长经营期限,导致中国红牛自2019年停产至今,数千工人失业,损失工业产值20多亿元,北京地方政府损失3亿多元税收,严重影响上下游产业几百万就业人员和几十万经销商的生计。2017年,泰国天丝还对中国红牛“金罐”生产商奥瑞金公司(上市代码002701)提起诉讼,导致其市值暴跌上百亿元,广大股民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早在2017年(在中国红牛合资期限于2018年到期之前),泰国天丝就已经违反《协议书》与广州曜能量饮料有限公司开展合作,利用其生产线和“蓝帽子”(保健食品证书)在中国非法生产和销售红牛饮料产品,之后在中国违法推出了“红牛®安奈吉饮料”和“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并故意采用与中国红牛几乎相同的金罐包装/装潢,导致消费者误认为是“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损害数以亿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泰国天丝却借此非法获利超亿元。
3. 人民法院裁定书之合法效力
基于自身权利及天丝违约事实,中国红牛于2020年10月12日向枣庄中院提起诉讼并于29日提出行为保全申请,枣庄中院经过严格审查后于10月29日作出(2020)鲁04民初3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泰国天丝应“立即停止并且不得继续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包括自行生产、销售或许可其他第三方生产、销售)“红牛®安奈吉饮料”、“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及/或其他红牛饮料产品”。据此,法院认定了中国红牛基于《协议书》独家生产、销售红牛饮料产品之合法权利,并认定泰国天丝不得在中国生产、销售红牛饮料产品。这即是中国红牛2020年11月16日《声明》中所称的:“人民法院就中国红牛五十年内在中国境内享有独家生产、销售红牛饮料的权利作出认定”,该《声明》的陈述内容完全属实且具有法律依据。
该《民事裁定书》规定:“上述行为保全期限均至案件终审判决生效之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根据该即时执行的裁定书,中国红牛依法通知泰国天丝相关方并向广东、云南、新疆等多省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协助执行该裁定书,责令辖区内商家立即下架“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和“红牛®安奈吉饮料”,完全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
4. 枣庄中院解除禁令之真实理据
在中国红牛依法要求全国各地协助执行裁定书之后,枣庄中院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认定“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已申请广东、云南、新疆等多省市场监管部门协助执行该裁定并责令辖区内商家立即下架案涉产品。鉴于此,行为保全民事裁定据以作出的“情况紧急”状态已消除,继续采取禁止申请人生产销售的行为保全措施已失去紧迫性和必要性”,由此解除了10月29日作出的行为禁令。
需特别强调的是,该11月13日《民事裁定书》完全系根据案件最新情况,尤其是“情况紧急”状态已经消除,才解除了对泰国天丝的行为禁令。但是,枣庄中院并未采纳泰国天丝在复议中所提出的所谓七项意见,更未认可其质疑《协议书》真实性的主张。据此,枣庄中院11月13日裁定书并未否定10月29日裁定书,更未改变其对中国红牛在《协议书》项下50年独家生产销售权的认定。中国红牛11月16日《声明》完全合法且有事实依据。
5. 《天丝声明》严重违法侵权之事实
(1)《天丝声明》称“严彬先生曾通过捏造事实、有意欺骗的方式误导山东某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错误的行为保全裁定”。客观事实是,严彬先生根本不是枣庄中院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或者证人,甚至未出席庭审,更未参与任何诉讼活动,根本不存在也不可能向枣庄中院提供任何虚假事实、有意欺骗枣庄中院。《天丝声明》完全是“信口雌黄”、“无中生有”,捏造虚假事实,对严彬先生进行恶意诽谤。
更为严重的是,泰国天丝捏造虚假事实,恶意攻击10月29日《民事裁定书》系枣庄中院因受到严彬先生“有意欺骗”而作出的“错误”裁定。客观事实是,该裁定书是经过枣庄中院严格审查后依法作出的裁定,11月13日新裁定书也并未否定该裁定的事实认定及法律结论,仅仅因“紧急情况”消除而予以解除。泰国天丝作为外国公司,对中国法律及中国法院毫无敬畏之心,恶意歪曲人民法院裁定书内容,攻击人民法院的合法审理程序,否定人民法院裁定书的法律效力,公然蔑视并挑战中国法院的权威和公信力,理应受到中国法律的严厉制裁。
(2)《天丝声明》反复声称“严彬先生利用其控制的合资公司发布不实声明混淆视听并从事不法经营”,这更是违背事实及基本法律常识。中国红牛系在中国北京合法注册之法人,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11月16日《声明》系中国红牛的独立意思表示,完全不代表严彬先生,更非严彬先生个人声明。从未有任何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严彬先生与中国红牛人格混同,应该“刺破公司面纱”,认定中国红牛的意志即为严彬先生的个人意志。泰国天丝违背基本的商业道德底线,无端对严彬先生进行恶意诽谤和人身攻击,其唯一目的就是为了迫使严彬先生屈服于其“恐吓”和“淫威”。中国红牛对此予以严正谴责,支持严彬先生采取法律行动。
(3)《天丝声明》声称“严彬先生……,并利用该裁定书有预谋向广西、……等多地监管部门进行恶意投诉……,试图误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错误执法”,这更是荒唐且违背基本法律常识。如前所述,该10月29日裁定书一经作出“立即开始执行”,中国红牛完全有权利并且有义务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协助执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各地政府部门均有义务协助执行,何来“恶意投诉”和“错误执法”?客观事实是,严彬先生本人也从未参与任何要求协助执行法院裁定的行动,更谈不上“预谋”、“恶意投诉”“误导”政府机关。《天丝声明》在此更是“信口雌黄”、“无中生有”,捏造虚假事实,对严彬先生进行恶意诽谤。
(4)《天丝声明》声称:“天丝集团收到保全裁定后第一时间依法提出复议……,法院召开听证听取我方辩论后……,做出解除保全裁定的最终裁定”,完全是“自欺欺人”。如前所述,11月13日裁定书完全系因为“情况紧急”状态已消除而解除了对泰国天丝的行为禁令,枣庄中院并未采纳泰国天丝复议时的所谓七项意见。泰国天丝显然是在故意歪曲11月13日裁定书的内容,意图混淆视听,误导社会公众和广大媒体。
中国红牛重申:泰国天丝在2045年11月10日之前无权且不得在中国生产、销售和/或授权或许可其他方在中国生产或销售红牛饮料及同类饮料产品。
中国红牛坚信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级人民法院将依法作出公正裁决,依法维护中国红牛、上下游产业几百万就业人员和几十万经销商、中国数以亿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国红牛再次感谢广大消费者25年来对中国红牛一如既往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声明!
上海段和段(北京)律师事务所
陈若剑 管理合伙人
庞文爱 资深律师
二O二O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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